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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安州法院成功调解一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
www.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11-07 20:07:33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农村“外嫁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经常处于弱势,在娘家被当作“泼出去的水”,在财产分配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

  

  近日,绵阳安州区法院桑枣法庭联合桑枣镇司法所、社会治理办公室成功调解了一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及时避免了乡里乡亲间的矛盾升级,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案件起因 

  

  2024年9月,原告董某五人分别向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向其分发土地征收补偿款”为由,起诉安州区桑枣镇某村民小组。

  

  “外嫁女”是“空挂户”,不享受村民权益  

  

  董某五人是安州区桑枣镇某村传统意义上的“外嫁女”,根据该村村民大会形成的规定,被村民小组认定为“空挂户”,不享有本村小组村民同等权利。    


2023年桑枣镇因修建温泉康养小镇,被告安州区桑枣镇某村民小组土地被部分征收后收到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被告将补偿款分发给了本村其他成员,却按照村里自己定下的“空挂户”规定,认为原告董某五人不具有村民成员资格而拒不向其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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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五人户籍一直在该村,从未迁出过且一直在该村居住至今,并非被告所称“空挂户”,而是实实在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本村小组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同时,五原告表示:该村老一辈的村民都极力反对她们分取补偿款,还经常到其住所谩骂滋扰,双方矛盾剑拔弩张,几次差点发生人身冲突。

  

   “外嫁女”事件的背后是妇女权益保护和基层社会治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任杰高度重视此案,认为随着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工业、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征地补偿必然存在,但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的影响,针对妇女的歧视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外嫁女”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地补偿等权益被侵害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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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不仅涉及“外嫁女”的权益保障,还涉及“外嫁女”背后的家庭、亲情,更关乎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要在保障“外嫁女”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五原告与村民间、邻里间因此事结下的恩恩怨怨,促进邻里间的和谐稳定。  

  

  任法官觉得该案的处理不仅应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就案办案,还应当尽可能地促进双方和解,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才能彻底化解双方间的矛盾。

  

  “村规民约”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应当予以纠正或废止。

  

  纠纷化解,冰释前嫌 

  

  为提升案件处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任法官主动邀请镇人大代表旁听此案,并积极通过以审促调、审调并行的方式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共同到桑枣法庭进行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同时邀请桑枣司法所所长黄河、桑枣镇政府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夏时勇向双方详细讲解了桑枣镇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政策。    


最终,在法院的指导下和多方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五原告、村民代表和村小组相关人员找到了和平解决此事的最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补偿款已经予以发放,被告同意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补偿,同时保证落实五原告的合法权益,个别村民不再滋扰五原告生活,五原告也自愿撤回了起诉,本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  

  

  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只有保护好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才能极大激发农村妇女半边天的力量,促进她们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下一步,安州区法院将以此案为契机,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尊法守法意识,自觉审查规范村规民约,努力倡导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同时,积极推进法治乡村、文明乡村的建设,破除落后的传统观念,确保妇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切实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谢天福、郭苗、于畅)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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