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绵阳安州的李某某自备其酒厂生产的秋葵酒,邀请钟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等7人在一农家乐聚餐。晚上8时许,有4人先后离开,剩下李某某、钟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继续饮酒。
当晚10时,李某某与钟某某酒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熊某某劝阻后双方脱离肢体接触,但仍互相谩骂并打赌到鱼塘游泳。10时26分,李某某和钟某某先后自行跳入鱼塘。最终,在何某某和熊某某帮助下,李某某爬上岸,钟某某经救援未果不幸溺亡。钟某某家人将共同饮酒人和农家乐起诉至绵阳安州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共同饮酒者和农家乐是否担责?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相当的风险预见和行为控制能力,对过量饮酒尤其是酒后跳塘可能对自身生命安全产生的巨大危险,应该有足够认知。钟某某在饮酒后因与他人争执,在言语、肢体动作刺激下忽视自身的生命安全自行跳入河中,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在喝酒期间与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通过言语、肢体动作等方式刺激钟某某与其赌气跳塘,是钟某某跳塘的诱因,对钟某某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熊某某虽未对钟某某进行劝酒或强迫饮酒,但作为一直饮酒到最后的共同饮酒者、农家乐的共同经营者以及鱼塘的共同承包者,其注意义务应相应提高。对李某某和钟某某的酒后争执行为,他虽进行一定程度的劝阻,并在二人落水后展开救助,但对二人到案涉鱼塘边后发生争执、斗气跳河行为未能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举措进行劝阻、预防,未完全尽到提醒、劝阻、防范风险义务,对钟某某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聚会参与者无劝酒或强迫饮酒行为,朋友间聚会饮酒属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万余元;熊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但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提醒、劝阻,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他人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斗酒、赌酒。(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