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告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发布本通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主要类型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农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关系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保护的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向本院来信、来访举报。
地址: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
(二)电话举报
检察服务热线:0816—12309
(三)“两微一端”举报
登录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mianyang.jcy.gov.cn/)或关注官方微博(“绵阳检察”)、微信公众号(“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院由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后,移送第六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第六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线索进行初步评价,并根据初评结果决定立案办理或交由属地检察机关立案办理。
第五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绵阳市管辖范围;
(二)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且能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六条 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获得奖励的条件: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已立案审查并履行完诉前程序。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发布公告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 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或对同一案件线索在不同地方进行举报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对办理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在一案一奖的原则内可以给予与最先举报人同等的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线索在不同地方进行举报的,由立案办理并完成诉前程序的检察机关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当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奖励金额为每案奖励300-5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贡献的,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九条 实名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时,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本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本院负责解释。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