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以案例来认识、推动、评判法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绵阳法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持续发布一系列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统一法律适用、涵养群众法治素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绵阳中院启动全市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后,面向全市两级法院征集2023年9月以后审结生效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53件。经审判部门业务专家初步评审,绵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梓潼县某某敬老院诉黄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等十件案例为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梓潼县某某敬老院诉黄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经汪某某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汪某某作为“孤老”纳入农村五保对象。2016年6月,汪某某入住梓潼县某某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由财政为汪某某购买医保。2018年至2022年,汪某某共住院12次,敬老院支付报销后的医疗费13000余元。
2022年4月,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6月,黄某某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赔偿黄某某335 000元,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梓潼县某某敬老院得知汪某某有子女的事实。2022年6月,因汪某某死亡,县民政局决定停发汪某某的五保待遇。
汪某某与杨某某共同生育二子,大儿子已去世,黄某某为小儿子,汪某某与杨某某于1973年离婚后,黄某某随母亲杨某某生活。
裁判结果>>
梓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黄某某作为汪某某之子,系汪某某法定赡养人,理应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汪某某因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不符合五保户资格认定条件,不应享有五保户待遇。敬老院对汪某某无救助供养义务而客观上对其进行了供养,应认定为非典型无因管理,供养行为所产生费用应当由汪某某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承担。在汪某某死亡后,黄某某以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获得了相应赔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遂判决黄某某支付梓潼县某某敬老院托养服务费及垫付医疗费共计69823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关系社会稳定,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不变的敬老深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无法定赡养人员的“孤寡”老人,我国设置了农村五保制度,政府使用财政公共资金对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且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进行扶养,为老人养老进行兜底性社会救助,以此保障“孤寡”老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敬老院对不具备“五保”资格的“孤寡”人员进行集中供养,既不当减轻了法定赡养人义务,也与对“五保”人员的兜底性社会救助内涵不符。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中华传统美德释理,以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释法,明确了当事主体对老人养老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依法认定子女对老人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敬老院供养不具有“五保”资格的老人后,依法享有向法定赡养义务人主张偿还供养费的权利,对于明晰老人养老各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和引领作用。
案例二 郑某诉马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郑某经人介绍得知马某某系绵阳某学校的老师,遂与马某某协商,约定由马某某对就读该校六年级的郑某之女蔡某某进行放学后的学习辅导,并负责接送和吃、住,马某某表示收费标准为2万元/月。之后,马某某开始对蔡某某进行学习辅导,郑某先后向马某某支付辅导费共计7万元。经查,马某某并非学校老师,也无教师资格证。郑某起诉要求马某某退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严禁未经批准的培训机构,以及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家教培训。马某某无教师资格证,其从事家教业务未通过审批,既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教育秩序,属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郑某有权要求马某某返还辅导费。考虑马某某对郑某之女生活照顾等确需支出一定费用,遂判决郑某与马某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马某某返还郑某服务费7万元;郑某支付马某某生活等费用1.2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双减”政策是国家为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倡导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本案系国家“双减”政策实施后如何认定和处理家教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国家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和个人从事学科类培训。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双减”政策系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的重大公共决策这一内涵,从维护公共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认定违反教育培训主体资格规定的行为既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对“双减”政策实施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该类合同效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另一方面为国家“双减”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净化教育环境,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教育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公平感。
案例三 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9年和2012年,在相关行业领域均处于领先水平。但两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成立之初未能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资金、账务管理一直较为混乱。后因经营不善,并受疫情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两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高达5600余万元,于2021年6月全面停产。两公司诉讼、执行案件不断,资产被全面查封。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公司土地、房产均无产权证,属于典型的有较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僵尸企业。2023年,两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预重整申请,后转为合并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两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高达5600余万元,公司全面停产,资产被全面查封,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于2023年9月决定对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法院和管理人共同对报名参加预重整的投资人逐一洽谈,最后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并形成预重整方案。2024年1月,法院依法将预重整转为合并重整程序,随后两次组织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于同年4月获得各表决组通过。2024年5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目前,重整投资人已全面入驻公司,前期投入资金2500万元,更新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原有生产线也已恢复生产,大量原职工申请回厂继续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措施举措,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提高重整成功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资源优化配置的成功尝试。
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破产企业资产的最大化利用,成功招募到与原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相同的重整投资人,减少重复投资是该案成功重整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对两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有效实现债务整合,增强企业偿债能力,提高债务的清偿率,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企业获得生机,既维护了企业产业链持续稳定运营,也避免了员工大量失业,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避免了资源浪费,保证了资源更加合理利用。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尝试改变“一破了之”的被动式破产案件审理方式,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案例四 张某诉易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某某8岁,在参加绵阳市科创区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艺校)开展的舞蹈体验课后造成一级伤残,经法院判决,由某某艺校赔偿易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万元,四川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易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查控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后,易某某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为该案被执行人。经审理,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张某、周某某为被执行人,张某以认缴出资额20万元中尚未交纳的出资额为限对某某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某不服,提交《债转股投资协议书》等证据,拟证明其以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完成出资义务,起诉请求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股权投入,需要股东会会议决议等方式予以确认,张某并未提交股东会的其他会议资料来印证《债转股投资协议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该证据载明内容与同为被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周某某、王某某陈述相矛盾。由此判断,张某并不存在债转股的事实,并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法院帮助易某某申请了15万元救助资金,并与为易某某提供医疗器械的公司沟通协商,商定公司以成本价向易某某提供所需医疗器械。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命艰巨、意义深远。依法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公平公正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宗旨的本质和要求。
本案中,易某某受伤时年仅8岁,因赔偿款未及时到位,给其家庭造成了精神和财产的双重打击。人民法院秉持依法公正审慎态度,抽丝剥茧,依法对被执行人恶意以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等各种违规操作规避赔偿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胜诉权益得以兑现。同时,为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缓解了易某某的燃眉之急,传递了司法温度。另,人民法院强化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有机衔接,进一步为易某某纾难解困,切实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的保护理念。
案例五 黄某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黄某开设倍某公司微信公众号商城后,明知马某的某能量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仍以倍某公司名义委托某能量公司生产“某某”压片糖果以销售。马某又委托韦某甲生产“某某”压片糖果。韦某甲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与韦某乙共同在其作坊内生产加工“某某”压片糖果。马某收货后,对压片糖果进行外包装后销售给黄某。黄某则通过线下及线上方式发展代理对外销售,单价为168元/盒。2019年初,田某成为倍某公司的总代理。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大量群众服用“某某”压片糖果后,出现了头痛、皮痒、头晕、脚痛等不良反应。经鉴定,“某某”压片糖果及韦某甲等人使用生产设备上的提取物中均含有他达那非成分。
经认定,黄某生产、销售金额37425477.6元,马某生产、销售金额7936288.00元,韦某甲、韦某乙生产、销售金额4169228.00元,田某销售金额2354486.4元。案发后,马某退出违法所得150余万元;田某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
裁判结果>>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明知“某某”压片糖果生产厂家无资质,委托马某生产产品并将公司名称标注在产品外包装盒显著位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田某作为代理商,明知倍某公司不具有生产资质,未查验产品的有效合格凭证进行销售,也未查验生产方生产资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韦某甲、韦某乙无资质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综合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犯罪情节,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韦某甲、马某、韦某乙十五年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判处五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黄某、马某、韦某甲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2167790元,田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3531729.6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系涉案金额巨大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共判处了四千五百余万元公益诉讼赔偿金,并终身禁止各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从现实危害后果考量对被告人判处高额公益诉讼赔偿金,又以职业素质信任基础为要对被告人进行从业限制,同时,还以体现宣教性意义出发判处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司法担当,有力打击了犯罪、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的潜在群体。
案例六 张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双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牛大力等中药材与维生素、吡罗昔康片等西药打粉混合制成药丸,取名“风湿跌打通筋丸”,并按300粒/袋/160元的价格出售给无双证的何某某。何某某先后三次委托他人印制“瑶山神药风湿跌打通筋丸”字样的包装盒、说明书,将购买的药丸按照6粒/盒/6元以上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张某某生产、销售“风湿跌打通筋丸”的金额共计1138910元,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135456.25元。经有关部门鉴定,案涉药丸为假药。
裁判结果>>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张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万元。同时,判处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假药犯罪在涉案人群、作案方式等多个维度上呈现出新特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到放心药,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宗旨肩负的职责使命。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以及行为方式等事实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同时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坚定决心。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假药还予以生产销售,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国家媒体上道歉,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展示了司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七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绵阳某某混凝土公司以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某货款110余万元及孳息。2019年5月,法院对刘某某名下房屋予以查封。同月,刘某某与绵阳某某混凝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措施,承诺2020年2月前分期履行判决义务。2019年8月,刘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刘某某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并将房屋登记至妻子名下。2022年12月,刘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及路虎越野车一辆归妻子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刘某某离婚后仍继续支付上述房屋按揭款。2019年9月、2023年6月,刘某某先后以上述房屋抵押获取贷款280万元,但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所获贷款除偿还房屋按揭款及其他债务外,剩余用于其经营生意、女儿出国留学。2020年至2024年期间,刘某某微信存在大额收入和消费支出记录。
裁判结果>>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刘某某与绵阳某某混凝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躲避执行,将房屋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且进行大额消费支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逃避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具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反而以转移房屋所有权、大额消费支出等方式规避债务履行,刘某某故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体现了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态度,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同时,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强的警醒与教育作用。
案例八 李某某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长期经营一家古玩店,对文物有一定的鉴别能力。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某向他人出售文物29件,收取货款6000元、定金600元。经鉴定,出售的文物中有5件为三级文物。2022年8月,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经营的古玩店、住所等查获疑似文物33件,经鉴定,包括现代制品2件、一般文物20件、三级文物10件、二级文物1件。同年同月,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出售文物的购买人处查获疑似文物134件,经鉴定,包含现代制品1件、一般文物104件、三级文物29件,其中1件三级文物为李某某出售。
裁判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系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仍出售,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李某某出售三级文物5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倒卖文物所得 6600元系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文物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应予没收。结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遂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绵阳,古称绵州,历史悠久,素负“蜀道咽喉”“省门藩蔽”之盛名,曾出土了西汉人体经脉木雕模型、东汉说唱俑等珍贵文物,同时绵阳也是出土摇钱树最多的地区,出土的文物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见证了绵州千年历史变迁。本案文物部分来源于本地古墓葬,包括我们熟悉的陶俑、摇钱树配件等。李某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在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后自行出售,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涉案文物数量大,包括多件二级、三级文物,严重破坏本地文物安全。在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努力下,这些国家限制流通文物最终顺利回归博物馆。李某某倒卖文物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有力震慑了倒卖文物行为,对源头遏制盗掘古墓葬犯罪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九 刘某诉某民政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09年,刘某承包某村某组65亩山林用于林业生产,并与该村某组签订《承包合同》。2011年左右,刘某开始在案涉林地上修建墓地并对外出售。
2023年4月,某民政局对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立案。2023年6月,某民政局经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刘某对墓地恢复原状,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30余万元。经查,某民政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复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情形。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涉及土地管理、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同调查后,最终以负责殡葬管理的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遗漏处罚主体的问题。结合某民政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复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情形,遂判决变更某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刘某对违法修建的墓地恢复原状,没收刘某违法所得125余万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合法性。部分法律条文规定由某一行政机关会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旨在对涉多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一并调查处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责任,以防多头执法,加重行为人负担,但并不因此否定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理的合法性。此时,被诉行政主体仍是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由负责殡葬管理的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遗漏处罚主体的问题。同时,对违法行为实际存在、仅处罚金额计算有误的案件,依法适用变更判决的方式处理,有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避免了程序空转,达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市委党校共同开展行政审判进党校活动,组织党校学员旁听庭审,通过现场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执法水平,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十 叶某与任某某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叶某诉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任某某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叶某遂于2023年9月5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金额7200余万元。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保险产品进行了扣划,执行到位190余万元,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4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尽快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
执行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指定裁定后,于2024年3月5日立案执行,及时约谈叶某并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2024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任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到达某机场,法院随即前往机场进行调查处理。经释明疏导,任某某承认违反限制消费事实,并在法院主持下与叶某达成了债务履行的执行和解方案。随后,根据叶某的申请,法院解除了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限制消费和银行账户冻结强制措施。任某某于5月向叶某主动履行了第一笔还款300万元,同时,任某某的配偶主动以公证书的形式向法院承诺提供其名下三处价值2000余万元的不动产用以执行处置。2024年9月,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执行工作,是有效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的重要制度,通过交叉执行,有利于加大执行力度,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执行权滥用以及执行腐败问题,可有效解决执行思路、执行方式僵化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切实化解。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收到交叉执行指令后,强化研判,找准执行难点症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快速、全面兑现。一是以“交叉执行”为切入点,工作整体前移。认真总结首次执行中难点和堵点,提前确定专人跟进办理并安排“执行110”团队协助配合,为后续执行奠定良好基础。二是积极转变思路,找准执行突破口,将工作着力点由“物”转“人”。在控制被执行人后,通过强化释明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督促其主动履行。三是刚柔并济,实质化解矛盾。通过组织协商,变法院强制执行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极大缩短执行到位时间、提高执行效率,从立案受理到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仅用时25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300万元并提供用于执行处置的2000余万元财产,极大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