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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www.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04-27 18:49:24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绵阳,是一个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城市。据统计,2016年以来,绵阳有效商标注册量近20万件,专利申请超33万件、专利授予近4万件,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98件、授权保护72件,作品版权登记超4万件。

  

  2016年以来,绵阳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75件。现结合审判案件实际,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案例一: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刑事)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雇佣陈某某、宋某某、何某三人按其要求在其他音乐网站下载音乐专辑,然后上传至其搭建的未取得经营许可的“91听歌网”,以会员充值方式供全国各地公众下载,并由其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会员充值费。截至2021年11月,杨某某利用该网站发布、传播各类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歌曲专辑14307张,歌曲230516首,通过会员充值方式非法经营数额188142元。其中经国际唱片业协会及权利人认定侵权歌曲3694首。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录音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和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杨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为四川省首例音乐网站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举报人、著作权人为国际唱片业协会,具有国际影响力,该侵权音乐网站会员多,非法下载上传侵权歌曲数量大,会员制盈利模式隐蔽,利用“洗钱”手段流转获利资金,资金流向复杂,查办难度较大。

  

  为准确认定该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内的各办案单位充分发挥联席机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相互沟通、衔接和协作配合,多次召开案件研讨联席会议,对该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罪与非罪的界定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交换意见,解决了案件查证、定性等问题,为案件的依法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持。该案的侦办及审理,增进了法检两院的沟通协作,统一了办案理念,疏通了办案梗阻点,对提升法检两院办案质效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该案入选2022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渠某诉如某、古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渠某与如某、古某均为虎牙藏族人,1980年初,时任虎牙上游村村长如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与古某一起组织村民开展虎牙藏族歌舞表演。两人自小传承族内长辈歌舞,继承了虎牙藏族传统歌舞的表演风格。从1982年以来,两人长期组织村民进行虎牙藏族文化歌舞的传承表演,并在1991年参加平武县水晶首届农民艺术节的庆祝演出,获得广泛好评。为更好地传承虎牙藏族文化,两人成立平武锅庄爱好者协会,组织村民进行自娱自乐的锅庄歌舞活动,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2010年,渠某被认定为“虎牙藏族民间文学”(类别民间文学)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017年11月,如某、古某被认定为“虎牙藏族锅庄”(类别传统舞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渠某于1999年退休。在对虎牙藏族生活习俗、民族歌舞、民间故事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编辑的基础上,于2005年编著完成文字作品《独日雄风》,2011年编著完成文字作品《藏乡神韵》。渠某在书中记载了包括案涉十二种虎牙藏族歌舞在内的曲和词。渠某陈述,案涉十二种歌舞系自己多年拜师学艺根据藏乡文化祖辈流传,后经渠某走访搜集整理编写,发表在《独日雄风》《藏乡神韵》两本书上。

  

  渠某认为如某、古某就案涉歌舞进行表演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某、古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表述,著作权法作用不仅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同时也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艺的繁荣和进步。渠某、如某、古某均属于平武县虎牙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各自的方式在继承、弘扬民族文化,其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渠某针对案涉十二种歌舞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但未举证证明其在案涉歌舞上的独创性,遂判决驳回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绵阳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白马藏族系平武县当地拥有悠久历史的民族,该民族发展过程中流传下来的“牦牛舞”等歌舞,不仅是当地民族展现民族特色的重要途径,也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平武县虎牙藏族人,亦均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本案若无法得到妥当处理,极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民族情感的维护。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的过程中,实地前往平武做了大量调研调解工作未果。最终,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案涉歌舞的性质及形成历史,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认定渠某对其整理的案涉歌舞不享有著作权,渠某、如某等均有权按照各自所学习了解的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演绎,案涉歌舞是虎牙藏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权利应属于全体虎牙藏族人民。

  

  案例三: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稻花香米业公司)与××米业公司、××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稻花香米业公司系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文字商标的合法受让人,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使用在30类大米商品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为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4日,稻花香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商贸公司的店铺内,购买了规格为10kg产品名称为“稻花香”的大米一袋,售价为70元,并取得送货清单一张。被诉侵权产品商品外包装正面中部印有“稻花香及品生态稻”字样,正面左上部有“香茁”字样,其中“稻花香”字样字号较大;包装背面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038200867;生产商:××米业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7日,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在成都市亦有销售。稻花香米业公司认为××米业公司及××商贸公司侵害了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权,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米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稻花香米业公司恶意诉讼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反诉。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米业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存于相同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属于商标性使用,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稻花香米业公司不构成恶意诉讼及不正当竞争。本院遂判决××米业公司及××商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稻花香米业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米业公司赔偿稻花香米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因本案案涉商标提起的诉讼近千件,全省范围内,因本案商标而提起的案件共有三百余件,本案系全省首例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提起反诉的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亦系围绕本案所涉商标而作出的判决,该案被评为2017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依据事实与法律,详细评析了使用“稻花香”字样以标注产品来源的合理行为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区别,认定××米业公司未经稻花香米业公司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稻花香米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该案庭审亦被评为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佳庭审。

  

  (来源: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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