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买房无疑是人生一大喜事,但背后的贷款手续却可能让人头大。今天,通过一个看似复杂、实则颇具教育意义的案例来聊聊抵押预告登记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话说余某当年买房时,大手一挥便签下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当即把刚到手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同时,开发商对余某在银行的贷款提供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来房子盖好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已办理完毕,案涉房屋已完全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然而,开发商多次以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催告余某配合办理正式产权证书,但银行与余某却怠于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后来余某未按约还款,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余某偿还借款,并请求对抵押房屋的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还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的当天余某未到庭。开发商当天则到庭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和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银行可以直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且我已经多次以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催告余某配合办理正式产权证书,是银行和余某怠于配合我公司的相关工作,从而才导致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到现在还没有办理,并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所以不应该再苛责我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是抵押预告登记,但抵押房屋所属楼栋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显示案涉预告登记存在失效的情形,故该院认定案涉抵押权已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因开发商承担的是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现案涉房屋抵押权已设立,银行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已达到免除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银行!于是余某的房变成了“银行的房”,拍卖款优先还贷。
温馨提示
对于借款人:请按约还款,别让你的房子替你“背锅”啊!
对于银行:抵押预告登记是重要保障,但及时办理正式登记才是王道!
对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虽短暂,但风险不小,选择客户需谨慎!
结语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保护依法履职的“预告登记者”。希望大家牢记:金融合同无小事,抵押登记要及时,贷款须按时归还,不要让你的房子替你“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