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民工维权遇困局 府院联动破局显温情
——绵阳高新法院成功化解超龄劳动者工伤赔偿“一案三诉”纠纷
年过五旬的李某在上班期间意外受伤,却被公司以“超龄”为由拒赔。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争议、劳动关系认定……这场跨越行政与民事的“连环诉讼”,如何实现案结事了?“银发打工人”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法院调解背后有着怎样的启示?
一场意外引发“一案三诉”
2023年3月初,李某在某公司车间搬运物料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然而,当李某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后,公司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的行政诉讼,李某据此又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由此形成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三诉”的复杂局面。
对症施策,法官破解“困局”
这是办案的关键。《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上述内容,李某应纳入认定工伤范围,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面对企业“怕担责”、劳动者“要说法”、行政机关“守程序”的情况,法官决定以“府院联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来“破局”。一方面,联合公司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释法明理;另一方面,依法核算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提出赔偿建议方案。经过多轮调解,涉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双撤诉,公司如期支付李某15万元赔偿款。
司法有温度,案结事了人和
没有冰冷的判决书,也没有冗长的诉讼流程,法官用一场“有温度”的调解打破僵局。
拿到赔偿款的李某热泪盈眶,企业负责人也坦言:“这次教训让我们意识到,用工规范不分年龄。”《工伤保险条例》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宗旨,只要用工关系真实存在,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要件,法律绝不因年龄对维权“打折”。通过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与民事交叉争议,既避免程序空转,更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件逐年增多。此案的成功调解,为类案处理提供三重启示:一是企业用工须严守法律法规,杜绝“年龄歧视”;二是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据;三是争议解决可善用调解机制,实现效率与公平“双赢”。
李某的遭遇只是偶然,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却是必然。当“60岁新人”逐渐成为职场常态,法律既要织密“安全网”,也需传递“早合规早受益”的法治理念。如果您身边也有“银发打工者”,请转发这份案例——让更多人知道:年龄或许会增长,但法治守护永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