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正常经营,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生动诠释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践价值,彰显了司法护航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某银行诉李某贵、杨某婷、庞某诗、李某、绵阳某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贵、杨某婷在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二、被告李某贵在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四、被告绵阳某物流公司、李某、庞某诗对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2025年4月2日,因李某贵等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某银行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共计197436元。被执行人提出,绵阳某物流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了巨大影响,希望法院能解冻公司账户。
案件承办人遂组织双方协商。期间,承办人从其他途径了解到绵阳某物流公司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且该案已执行到位款项基本能覆盖本案债权金额。考虑到要充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人立即告知申请人该情况,并向申请人释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助于提升被执行人企业的还款能力,增强市场活力,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申请人遂同意法院在可以保障债权执行到位的前提下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以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承办人一边组织双方拟定还款计划,一边积极对接相关法院扣留该物流公司应收案款,同时及时解除了绵阳某物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障其能够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避免因账户冻结产生新的纠纷。
事后,我院及时向绵阳某物流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所在法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了案涉企业的应收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申请执行标的2158795.15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4条明确指出:“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就业。”
本案中,安州区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债权足以保障本案债务履行后,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积极向申请人释明,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活用冻结措施,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最大限度保证了案涉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执行“软冻结”优化营商“硬环境”。
下一步,安州区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依法规范适用强制措施,为企业发展纾难解困,切实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