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在某萌宠俱乐部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只缅因幼猫。接猫当天,猫咪便出现打喷嚏、流鼻涕等异常症状。次日,伍某将猫咪送至宠物医院检查,确诊为猫支原体阳性。伍某认为,商家在猫咪疫苗未接种完毕、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售卖患病幼猫,存在消费欺诈,诉至绵阳涪城法院,请求判令商家全额退款、支付三倍赔偿,并承担猫咪后续全部治疗费用。
审理认为
该院审理认为,宠物属于特殊活体商品,健康状态是其交付的基本质量要求。本案中,猫咪交付当日即出现病症、次日便确诊患病,足以认定商家交付的宠物存在质量瑕疵,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消费欺诈,法院不予采信。案涉猫咪所患支原体疾病存在潜伏期,肉眼无法识别,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商家明知猫咪患病仍故意出售。同时,商家已向原告提供猫咪免疫、驱虫记录,虽记录缺少医生签名,但相关情况已提前告知原告,不存在隐瞒病情的主观恶意。
针对商家未提供检疫证明售卖宠物的行为,法院明确,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欺诈。宠物常规检疫主要针对狂犬病、猫瘟等烈性传染病,并不包含支原体检测。目前,涪城区农业农村局已就商家的违规售宠行为另行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严格区分了商家的行政违法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考量,因原告自愿继续饲养猫咪,全额退款不符合公平原则,遂依法酌情判决:由商家退还原告购猫款项500元;猫咪治病产生的医疗费762元(扣除原告自愿承担的59元),由商家全额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宠物已成为许多市民的情感陪伴,承载着特殊的情感价值。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宠物经营机构,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宠物品种、价格、健康状况、售后责任、患病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同时妥善留存体检报告、疫苗记录、检疫证明、付款凭证等材料,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宠物销售商家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动物防疫及宠物销售相关规定,规范落实售前体检、防疫核验等流程,向消费者提供健康合规的宠物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若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周兰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