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涪城区某火锅店使用火锅回收油制作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7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涪城区公安分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涪城区某火锅店进行线下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厨房操作间内熬制火锅油。经核查,其熬制方式为将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回收后,将锅内油脂进行收集并重新进行熬制,熬制后加入火锅底料作为新的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给涪城区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强化行刑衔接,市场监管与公安联合执法、及时移送,形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合力;二是对“地沟油”等利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予以刑事追责,体现了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高压震慑;三是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盐亭县云溪镇某自助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盐亭县某烤肉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小吃柜台上的糯米小麻花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经调查,当事人购买该批糯米小麻花,作为小零食供顾客免费食用,但未检查评估生产日期,以致该批糯米小麻花超过保质期仍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免费提供”不等于“免责”。当事人以为免费小零食无需严格把关,忽视了进货查验和保质期管理,暴露出主体责任缺失。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经营场所提供的任何供消费者食用的食品,无论是否收费,均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杜绝过期食品流向消费者,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安州区某烧烤店经营餐饮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外卖平台在安州区某烧烤店购买的“把把风味小牛(30串)”菜品,实际用料与外卖平台上宣传“牛肉”不符,涉嫌以其他肉冒充牛肉。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把把风味小牛(30串)”菜品,宣传页面明确标注主料为“牛肉”,但实为用鸭肉进行制作菜品,宣传用料与实际用料不符。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不得以假充真、虚假宣传。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将鸭肉标称“牛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此案警示网络餐饮线上宣传与线下实物必须一致,经营者须如实标注食材成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挂牛头卖鸭肉”行为,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诚信体系,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江油市某餐饮服务店网络平台团购套餐价格欺诈
【基本案情】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江油市某餐饮服务店美团、抖音网络平台团购套餐划线价涉嫌价格欺诈。2026年2月28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在美团、抖音网络2个平台均销售5套团购套餐,对团购套餐中划线价的解释为“可能是商品(含服务)的门市价、零售价(如品牌指导价、建议零售价)、历史标价中的一项”。经调查,该划线价实际为“品牌方建议零售价”,当事人未明确对划线价进行解释。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以“门市价”“建议零售价”等模糊解释掩盖“品牌方建议零售价”的真实属性,实质上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虚假优惠折扣,属于典型的隐形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精准定性,揭示了平台经济中“划线价”必须真实、有据、明示的合规要求。该案警示经营者虚构或误导性标示原价,即便不直接提高实际售价,仍构成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此案也推动了线上线下价格监管规则的统一,有助于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案例五:盐亭县两河镇某酒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5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盐亭县两河镇某餐饮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发现1瓶芝麻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发现鲜豆皮4袋,包装日期2025-10-09,保质期3天,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将以上芝麻调和油用于菜品调味使用,鲜豆皮用作于配菜,均正在使用,同时当事人未对以上产品进行进货查验、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击破了网络餐饮“线上引流、线下隐患”的盲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下突击检查,揭露了部分网络餐饮店实体操作中“保质期失守”的顽疾,证明线上“看得见的流量”不能替代线下“看不见的监管”。处罚同时援引进货查验、禁止过期食品、标签规范等多条法规,体现小案严查、系统治理的执法思路,有力警示从业者网络不是食品安全法外之地,日常细节失守必遭法律追责,有助于推动行业从“重营销”向“重安全”回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