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婴个人信息成“商品”?
娄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22万余条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将信息出售给经营儿童摄影店的曾某。曾某在娄某处购得大量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后又联系傅某,二人合谋将主城区外的产妇及新生儿信息转卖给其他地区孕婴摄影店、产后修复店。2021年至2023年11月,娄某通过贩卖产妇及新生儿相关信息获利830388元,曾某、傅某共贩卖产妇及新生儿个人信息228082条,收取购买费用共计1227995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娄某、曾某、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结果
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曾某、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同时没收三人违法所得。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娄某需支付赔偿款830388元,被告人曾某、傅某连带支付赔偿款397607元,三人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个人信息具体指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院提醒
严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购买、出售、泄露他人信息,不得以信息牟利触碰法律红线。
公民需强化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公民应提高警惕,办理业务时谨慎提供敏感信息,不随意泄露关键内容;妥善保管重要信息,不丢弃含个人信息的单据;发现信息被侵犯,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相关机构应规范公民信息管理责任。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需合法合规收集、存储信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加强内部人员管理,严禁非法泄露、出售信息,守住责任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