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
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2025年4月,被害人家属何女士在网上发文称,嫂子潇潇带着两个孩子一同暂住廉江石颈镇东涌村娘家期间,于2025年3月27日晚上7时45分许,包括潇潇、其母亲和未满两岁的大儿子三人在内,被同村村民叶某某骑着摩托车持刀冲进家里残忍杀害。万幸的是,当时不到三个月大的小儿子因在睡梦中,逃过一劫。
起诉书提到,被告叶某某因臆想被他人释放毒气加害及汽车打不着火均与同村叶某(潇潇的哥哥)有关,便拿上两把菜刀到叶某家。未找到叶某,叶某某见到被害人坐在叶某家门口,即下车持刀砍击三名被害人。
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廉江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显示,鉴定意见为:一是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二是被鉴定人叶某某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