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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的私教课不想继续上,能要求退还剩下的钱吗?
www.mianyangpeace.gov.cn 】 【 2025-07-15 22:31:08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花费上万元买了100节瑜伽私教课,中途教练更换,会员要求将剩余费用退还,商家却称要收取“手续费”不愿余额全退。你是否也有类似的经历?别着急,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4日,某瑜伽馆向小美发出购买瑜伽私教课的邀请,并表示预存30节课的单价为260元/节,预存100节课的单价则为200元/节。

  

  为此,小美向该瑜伽馆转账18,000元,再加之该瑜伽馆应退还的年卡消费结余2,000元,共计向瑜伽馆支付20,000元,预存了100节课的费用。

  

  此后,小美陆续消费15节课。

  

  然而,由于教练工作调整,经双方协商瑜伽馆中途将小美的教练进行了更换。2024年10月21日,小美向瑜伽馆提出不再继续消费,并要求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预存款。瑜伽馆同意退款,但要求小美承担手续费,双方对退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美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小美向某瑜伽馆预存瑜伽私教课的费用,瑜伽馆接受款项后向小美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此后,小美向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瑜伽馆同意,故双方的合同于2024年10月21日经协商一致解除。本案中,小美上课15节,按260元/节计费,实际消费3,900元,剩余款项为16,100元。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间某瑜伽馆确实存在为小美更换教练的情况,考虑私教课程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可能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瑜伽馆订立相应服务合同,而更换教练可能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取特定私教指导,故小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亦存在某瑜伽馆方面的原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瑜伽馆向小美退还预存款16,1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预付费(预付卡、充值卡)模式在教育培训、休闲健身等业态已经成为主流。预付卡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

  

  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

  

  为规范预付式消费、规制违法商家,构建和谐消费营商环境,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该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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