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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⑤】剖析身边案例 绷紧守法之弦
www.mianyangpeace.gov.cn 】 【 2026-06-24 17:32:15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案例五:以案敲醒懵懂少年矫治护航迷途青春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陈某(女,13岁)伙同景某(女,13岁)在我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电动三轮车1辆、车内的现金1400元。2026年2月,陈某又伙同景某,分别在不同小区盗窃电动三轮车2辆。查获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陈某、景某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可以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对陈某、景某依法作出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矫治教育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法解读


  低龄未成年人往往因身心尚未成熟、自控能力薄弱、法治意识淡薄,在侥幸心理与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易反复作案,不但侵害他人财产安全,也极易在违法的泥潭中走向犯罪深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两部法律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低龄违法行为人“罚不了,管不住”的难题,实现了惩戒与帮教的有机统一,为未成年人犯错纠错、迷途改过构建了法治兜底保障。


  温馨提示


  法律虽然规定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但这并非低龄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与豁免牌。低龄未成年人要摒弃侥幸心理,切勿误以为年幼违法无代价,一时贪图私利触犯法律,影响今后的升学与成长。广大家长朋友要切实扛起监护职责,常态化开展法治引导与教育,密切关注子女日常生活与交友圈子,及时矫正不良习惯,从源头杜绝恶习滋生。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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