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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这样判→
www.mianyangpeace.gov.cn 】 【 2025-06-10 17:33:11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然而,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埋头工作的同时,却对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充满困惑。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离职后能否要求经纪公司支付“工资”?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小李等人与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组成了“女团”,开始了自己的网络就业之路。随着直播收益日渐减少,团内成员相继离职,但是离职后公司欠发的“工资”成为大家的心病。

  

  2023年11月,因长时间被拖欠工资,离职的主播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主播们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委裁决支持了主播们的仲裁请求。但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认为公司与主播小李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支付所谓的“工资”,最终起诉至法院。

  

  争论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李等人称,双方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直播地点在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直播设备由其提供,直播账号由其管理,直播时间、内容由其安排,就应该是劳动关系。

  

  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直播收益由主播、公司按比例分配,主播收益的多少并非由公司控制;直播平台也是第三方的平台;虽然合同约定主播每月达到固定时长,就有“保底工资”,但这是公司根据双方合作模式对主播的安排、督促,并非对主播进行了劳动管理。

  

  法院判决

  

  主播小李等人是否接受该文化传播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李等人提供的劳动是否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法官对此进行了审查。第一,从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的要素。第二,从管理方式上看,虽然《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了主播每月直播时长,但这应当理解为主播基于双方合同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第三,从收入分配上看,主播的直播收入虽然由该文化传播公司支付,但主播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网络直播中的粉丝打赏,该文化传播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直播收入数额,仅是依据其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的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该文化传播公司与主播约定的保底收入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而基于《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向主播支付的直播收入,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第四,从工作内容来看,主播从事的网络直播的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通过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主播们从事的网络直播系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涪城区法院认为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小李等主播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基于劳动合同向主播们支付工资,该案应为合同纠纷。

  

  法官,给个说“法”


近几年,网络主播作为新的就业形态脱颖而出,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新业态领域出现去劳动关系、平台化倾向,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在考量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依据存在财产关系简单认定,而应从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意、用工单位的管理程度、收入来源等因素。

  

  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网络直播或网络直播带货属于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网络主播的收入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网络主播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其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像本案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络主播可以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维权。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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